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955,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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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636,70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1,629,423 1 利息 1,577,739 113/2/29 113/3/12 12.99% 7,279.58 小計 7,279.58 總計 1,636,702.58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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