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979,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陳賢容 住○○市○○路○○○00號信箱
被 告 林琮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核屬確認僱傭關係存否之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自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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