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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專精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聲
被 告 蘇珍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0段00號9樓之14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4,000元,並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34,000元之租金及違約金。
其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審酌該屋建造已43年1月,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面積為27.23平方公尺,依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原告起訴時系爭房屋價額應為507,229元,有建物所有權狀、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在卷可稽,加計聲明第2項之租金34,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541,229元(計算式:507,229+34,000=541,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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