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吳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0,6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14,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0,6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依兩造所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兩造合意因該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1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22日起至116年12月22日止,利息自撥貸日起前2個月按年利率0.88%固定計算,第3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4.99%機動計算,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分84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於112年9月22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206,446元(含借款本金175,826元及利息30,62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復於110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23日起至113年8月23日止,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5.19%機動計算,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分36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於112年9月23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90,791元(含借款本金77,323元及利息13,468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另於110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28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5.19%機動計算,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分36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於112年9月28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289,335元(含借款本金246,415元及利息42,920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被告又於111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31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20日起至118年4月20日止,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5.19%機動計算,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分84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於112年9月20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354,064元(含借款本金301,483元及利息52,581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
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繳款通知內容異動紀錄、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1 小額信貸 206,446元 175,826元 16% 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90,791元 77,323元 16% 自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289,335元 246,415元 16% 自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小額信貸 354,064元 301,483元 16% 自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940,636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