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訴,1372,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楊建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陸仟玖佰柒拾元,及按附表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第二十八條、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十條第㈡項,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三萬六千九百七十元,及按附表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1兩造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訂立信用卡契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領用卡號○○○○○○○○○○○○○○○○、○○○○○○○○○○○○○○○○、○○○○○○○○○○○○○○○○號信用卡,被告得持該卡在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應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如持卡人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發卡機構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計至一一三年二月十五日止,被告持卡共積欠十萬九千一百一十八元,及其中十萬一千六百二十四元自一一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迄未給付。

2兩造復於一一一年一月七日訂立貸款契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九十九萬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一一八年一月七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八十四期,利息自撥款日起前三個月按固定利率百分之一‧六八,自第四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六‧二一計算,於每月七日按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一一二年七月二十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八十一萬三千三百四十九元,及自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八二計算之利息,迄未給付。

3兩造再於一一一年三月二日訂立貸款契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七十三萬元,借款期間自同年月七日起至一一八年三月七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八十四期,利息自撥款日起前三個月按固定利率百分之一‧六八,自第四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六‧二一計算,於每月七日按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一一二年七月六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六十一萬四千五百零三元,及自一一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八二計算之利息,迄未給付。

4以上合計被告積欠原告一百五十三萬六千九百七十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爰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貸款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單、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單、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電腦帳務資料、產品利率查詢單、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單、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
種 類 本金數額 (新臺幣) 利 息 信用卡 壹拾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 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信用貸款 捌拾壹萬叁仟叁佰肆拾玖元 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八二計算。
信用貸款 陸拾壹萬肆仟伍佰零叁元 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八二計算。
本金總額 壹佰伍拾貳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