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8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珮如、張惠晴間因113年訴字第1378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