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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王若盈
被 告 鐘允隆
鍾荷雅(原名鐘予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撤回訴訟,法院應於宣示期日裁定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撤回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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