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34號
原 告 林長炳
林樹梅
張瑞龍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3人起訴到院。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是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3月31日之孳息、違約金加以計算之,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萬7205元(即本金99萬7708元,加計已核算未受償利息139萬6014元、已核算未受償違約金31萬6533元、利息、違約金14萬6950元,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詳見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314元,原告3人僅繳1萬900元,尚欠1萬8414元。
茲限原告3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給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件:利息、違約金計算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