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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周書丞
訴訟代理人 邱議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昱廷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解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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