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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黃麗紅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忻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404元。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74/23240)及其上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5000/10000,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地下)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上開建物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有該建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見限閱卷),參酌鄰近屋齡約40年之公寓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12萬元,及車位之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8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爰以每平方公尺8萬元計算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核定為35,661,600元(計算式:80,000×891.54㎡×5000/10000=35,661,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9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20,404元外,尚應補繳305,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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