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訴,412,2024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 告 許良平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被 告 杜朱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7至77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