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訴,498,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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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8號
原 告 王智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7403號事件卷宗查明,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計算至原告起訴日止,應為新臺幣(下同)3,231,642元(依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至起訴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3,231,6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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