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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黄道祥
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律師
被 告 吳連發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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