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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7號
原 告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純敬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黃榮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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