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醫,23,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23號
原 告 李冠億

被 告 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樊嘉
秦新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本息,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裁定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7頁)。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答詢表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