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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憲仁、王林寶珠、王翊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佰叄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由於本件屬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列勞動事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兩款除外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即視為調解之聲請,本院前已裁定命原告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112年度勞補字第279號裁定),惟經調解不成立,本件仍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差額。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1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136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萬13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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