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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許婷婷
被 告 樂購蝦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刷卡金等,未繳納裁判費,本院以民國113年1月3日113年度補字第2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原告於113年1月8日收受上開裁定,然迄未補正乙節,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5-183頁)。
依前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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