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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原 告 陳玉輝
被 告 沈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起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按,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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