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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 告 許婷婷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鎂
被 告 行政院消保處
法定代理人 鍾瑞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5至55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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