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102,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華江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東松

訴訟代理人 莊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卓筱華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2年4月27日 33,030元 K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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