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楊一騰(即楊黃月琴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周鄭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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