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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姿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2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3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00-0 1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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