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甘杏立(即甘瑞玉之繼承人)
甘杏雅(即甘瑞玉之繼承人)
甘杏永(即甘瑞玉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林明珠(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7-D0-00-0000000-0 1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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