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118,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曾霧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X262482 1 175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493427 1 17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962160 1 28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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