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振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11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2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3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4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5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6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7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8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9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10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11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12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00-0 1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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