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133,2024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王初長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26051-6 1 50 2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36734-0 1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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