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林意紋(即林啓榮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0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03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04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05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06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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