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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石嘉雄(即石文智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43911-9 1 100 002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58649-3 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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