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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吳時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62號公示催告在案。
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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