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145,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李渝生
代 理 人 李嘉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7 月27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247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82-ND-0000000-0 1 1000 002 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82-ND-0000000-0 1 1000 003 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82-ND-0000000-0 1 1000 004 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82-ND-0000000-0 1 1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