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152,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吳淑姿
代 理 人 黃健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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