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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潘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2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0 1 1,000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0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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