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160,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潘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2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0 1 1,000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0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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