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163,2024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蔡玲玉


訴訟代理人 張永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12742-8 1 600 002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22706-6 1 510 003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34043-4 1 122 004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49375-5 1 123 005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65831-0 1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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