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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酈仲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750 002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53 003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1 40 004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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