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陳忠全
代 理 人 洪濬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4GX0000000-0 1 100 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5GX0000000-0 1 110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EX-0000000-0 1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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