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187,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黃陳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4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1月13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2 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175 003 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531 004 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5 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470 006 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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