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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陳宥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8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陳宥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1年4月1日 40,000元 SS0000000 002 陳宥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1年5月1日 40,000元 SS0000000 003 陳宥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1年6月1日 40,000元 SS0000000 004 陳宥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1年7月1日 40,000元 SS0000000 005 陳宥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1年8月1日 40,000元 SS0000000 006 陳宥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1年9月1日 40,000元 SS0000000 007 陳宥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1年10月1日 40,000元 SS0000000 008 陳宥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1年11月1日 40,000元 S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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