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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張晨瑜(即張永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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