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王世仁(即王派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 0 1 79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 0 1 1000 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 0 1 7 004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 0 1 108 005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119 006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131 007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1 43 008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148 009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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