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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明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 0 1 1000 002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 0 1 147 003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 0 1 170 004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 0 1 223 005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 0 1 83 006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00 0 1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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