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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潘塗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8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0 1 970 00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0-0 1 226 003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0 1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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