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中
訴訟代理人 林上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德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羅富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貿分行 112年8月25日 11,025元 BP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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