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許貴花(即許石柳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張朝富(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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