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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黃幸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4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0-0000000-0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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