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534,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謝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34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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