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538,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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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劉清美

鍾崑榮

共同代理人 鍾曜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0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已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5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002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003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004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005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006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007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008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009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010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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