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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趙蕙如
訴訟代理人 趙志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1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2月14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 0 1 1000 002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003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004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205 005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0 1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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