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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詹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NX0000000-0 1 120 00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60 00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08 00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115 00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161 006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282 007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69 008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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