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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吳懷美(即吳生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公)287132 1 1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471711 1 1 00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531672 1 1 00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531673 1 1 00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403867 1 10 00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403868 1 10 007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442111 1 10 008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442112 1 10 009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泥)50046 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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