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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張啓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16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58 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66 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182 005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189 006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212 007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158 008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214 009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88 010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Y-00000000- 1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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